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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巩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矿业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延续登记申请、年检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和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及年检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2010年1月1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原则上不再受理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对于由于政策因素、资源整合等原因造成矿业权逾期后才申请办理登记的,必须由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原因说明,并表明对逾期矿业权已经下达停产通知,且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没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书面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方可受理审查。

  二、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年度到期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年度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年检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检的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报省国土资源厅年检。

  三、申请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四、省级发证权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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