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
(第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