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09〕54号)
各矿业权人、各地质勘查单位:
自《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9号)及《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16号)发布实施以来,我省通过认真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地质资料汇交数量在逐年提高,但通过清理依然存在矿业权人和承担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在评审备案后没有及时汇交的问题,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确保地质资料依法及时汇交,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中心评审并经过省厅行政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应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交由省厅评审中心盖章确认后向省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室汇交,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室验收合格后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矿业权人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到省厅政务窗口领取储量备案证明。
二、矿业权人在办理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延续、转让变更、注销、探矿权转让、注销等手续时,提交省厅报件中必须补充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在提交的报件中无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省厅政务窗口不得受理相关报件。
三、各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申报中央、省财政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汇交,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并按《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对州、市权限范围内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料均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汇交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州、市评审备案,但在省厅办理相关矿业权手续的,按规定也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储量管理工作考核内容,省厅对州、市国土资源局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将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