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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医药、猪肉等省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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