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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
(洛政通〔2010〕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区散流体货物运输管理,有效遏制散流体货物运输车辆沿路抛洒现象,确保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流体货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灰砂石料、煤炭炉渣以及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等易产生粉尘、污水、污物等物质。

  二、自通告之日起,凡未加装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散流体货物运输车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承担散流体货物运输业务,禁止装载散流体货物在市区道路通行。

  三、运输散流体货物的车辆加装密闭装置,须到具有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确保密闭装置起到密闭及使用效果。凡未加装密闭装置的散流体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运管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年审等手续。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未加装密闭装置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予办理城市区道路《通行证》;凡未加装密闭装置的散流体货物运输车辆在市区运输散流体货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车主加装密闭装置;凡无牌照运输散流体货物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暂扣。

  五、严格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凡建筑施工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之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批次,经复核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运至经批准设置的消纳场地;生活垃圾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至无害化垃圾场。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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