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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既有高耗能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高耗能建筑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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