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