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工作,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承办。承办人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是夫妻的,可以送达一份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系非夫妻关系的,应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

  第十二条 违法生育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前,违法生育的孩子已死亡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违法生育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只征收其另一方;对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死亡或其违法生育的孩子死亡的,终止征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当事人有权拒缴社会抚养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经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作出的征收决定;

  (二)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书未依法送达被征收人的;

  (三)征收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四)征收人员未按规定出具征收收据的。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征收。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的户籍地书面通报协商。户籍地应在收到协商通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处理。协商通报的主要内容有:

  (一)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