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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有下列生育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孩子的;

  (二)符合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政策,生育时未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

  (三)非婚生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孩子的;

  (四)重婚生育的;

  (五)送养人以无子女为由,再生育子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法生育行为。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由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单位名称、权限、时效,并经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第九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征收人双方结婚、生育史;

  (二)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胎次、性别等相关事实;

  (三)被征收人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和户口性质;

  (四)违法生育的孩子出生前一年度被征收人从业及经济收入的事实。对难以确定收入的,由联席会议组织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

  (五)被征收人系城镇居民的,应查明被征收人所在市或者市(区)违法生育的孩子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事实;被征收人系农村居民的,应查明被征收人所在乡(镇)违法生育的孩子出生前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事实;

  (六)违法生育行为被处理的事实;

  (七)造成违法生育事实的原因等相关情况;

  (八)与违法生育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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