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接受监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市(区)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公安、监察、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统计、法制、税务、工商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协调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市(区)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和审计监察; 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社会抚养费专用账户,实行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应配合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违法生育对象实际收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其中税务部门负责提供违法生育对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证明,工商部门负责提供违法生育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工商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确定征收金额、告知权利、作出征收决定、执行征收决定等工作,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必须切实履行征收主体的职责; 市(区)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向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对干扰和阻碍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的对象,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