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为“工资协商冲刺年”,力争100人以上企业和列统企业独立建制率达到98%;所有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中小企业覆盖率达到90%;积极推进100人以下缴纳社保的企业独立建制,力争建制率达到60%;工资集体协议报审率、履约率达100%;职工满意率达到80%。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三个文明”考核体系,切实把这件事关民生、事关发展、事关和谐的好事做好、做实。要健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资协商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对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单位把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调整当前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抓好三年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企业和个人。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考核奖励制度,按年度考核评比、兑现奖惩。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级工会每年四月和九月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集体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应约的行为,要发出“整改意见书”。各级工会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工会要约和企业行政应约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行政应约情况的监察监督,对不及时、不响应要约等情况,依法及时查处。
(二)明确工作思路,强化分类指导。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考虑本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及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平等协商,突出重点,着力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待)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对垂直管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要对职工(派遣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开展专门协商。要适应区域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地方和行业工会要强化对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代表该区域、该行业的职工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标准、计件单价、工资调整幅度、工资再分配、福利补贴等进行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避免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要强化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所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必须在签订后一周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