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工作年限,作为退休后计发待遇的依据,并可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于自主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
(六)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建设领域。引导各类非公有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业、农产品流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领域,对创业兴办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农产品临时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渔业)用地,未改变土地耕作条件的,由农业部门立项、报国土部门备案,作农用地管理;改变土地耕作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地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国土管理部门予以免收。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
(七)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认真实施中小企业融资培育“双千计划(新增授信中小企业1千户、新增培育潜在中小企业客户1千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授信管理机制、管理流程和担保方式,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
(八)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开展二次创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为私营企业的,由税务部门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办税辅导,鼓励其建账建制,并根据企业经济性质、经营行业和具体财务核算状况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对企业扩大规模,每年新增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九)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成功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全额补贴(个人缴纳的除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全额补贴(个人缴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