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2011年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泰政发〔2009〕82号)精神,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充分就业、全民覆盖充分保障”“双全”工程,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扶持初始创业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相结合,改革创新就业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进一步放宽政策、搭建平台、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努力打造具有泰州特色的创业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各项目标任务。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部、省明确下达的各项考核项目与评估标准,紧紧围绕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促进创业情况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三个综合评估指标,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个核心体系建设,确保2010年末在全省率先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鼓励引导创业者多领域、多形式开展投资创业。制定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外,非国有经济均可平等进入。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造、重组,并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围绕优势产业发展配套加工,将配套加工企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经评审合格的创新项目,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重点推荐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提供经营场地,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创新创业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在我市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和10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