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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公路沿线和城市干道两侧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公路沿线和城市干道两侧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告
(泰政规〔2010〕8号)


  为切实加强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路沿线和城市干道两侧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真做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接线公路、宁通高速公路、江海高速公路、引江河疏港公路、328国道、231省道等公路和城市干道两侧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顺利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二、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路沿线和城市干道两侧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路沿线和城市干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严禁下列行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越权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直接或间接允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私自将场地租用给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法做好资源竞价出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路沿线和城市干道两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发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资源,必须严格按照设置规划,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统一出让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在实施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竞价出让的同时,应当兼顾设置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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