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年内,全市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城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设计标准。年内完成1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行12层以下的住宅全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加强车船用油定额考核,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路配置,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城乡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认真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城市照明、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全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鼓励太阳能、LED照明等新能源在公共场所的应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和秸秆综合利用工程。(责任单位:★经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机关事务局、财政局)
7.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各市(区)要按照省对各地区节能考核细则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并落实促进节能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鼓励和引导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设立节能专项扶持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应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扶持一批好的节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项目,并做好向上争取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工作。对不能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各种优惠奖励政策和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协助单位:经信委、财政局)
8.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各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和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监测体系。6月底前,各市(区)要把专职节能行政管理人员充实到位,组建和完善各市节能监察中心,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为正常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协助单位:经信委、人社局、编委办)
9.强化管理节能。加强对各市(区)、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用电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异常情况,要及时了解分析异常原因,采取对策措施。督促重点耗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管理网络和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各市(区)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物价部门据此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10月底前,19家尚未完成能源审计的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必须全部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同时,分批开展59家年耗能3000-5000吨标煤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控制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用电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直至停止供电。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确保实现本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做好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市(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协助单位:经信委、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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