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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七、严格落实房屋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坚持“以房管人”,按照“谁出租谁登记,谁出租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一是要严格登记备案。出租房屋业主和房产中介机构要按规定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做到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有争议)、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二是要规范经营行为。推行出租房屋旅业式管理,全面落实房屋出租人证件查验、出租登记、留宿登记、情况报告等责任。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经营监管,规范中介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定期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属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信息。三是要建立奖惩机制。广泛动员承租人监督、督促出租房屋户主落实登记措施,提高对辖区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力度。对群众举报社会治安重要信息的给予奖励。对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房屋出租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开办的房屋中介机构和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出租房屋,要组织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
  八、全面落实用工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落实“以业管人”,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采集责任,推动人口管理社会化。一是要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依托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内保等内设机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规范采集来新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定期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本单位的暂住人口情况,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要加强内部教育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有效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营环境和内部治安秩序。二是要完成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任务。贯彻落实《河南省综治委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凡我市市区雇佣来新从业人员20人以上、县(市)15人以上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要安装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并实时准确录入人员基本信息,确保系统信息“及时、动态、准确、鲜活”。三是要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用工单位要督促来新从业人员7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录入、上传和情况报告责任,以及雇佣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单位和业主,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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