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成办发〔2010〕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推动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建设,依据《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10〕1号),现就有关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材料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70%给予一年以内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起龙头带动作用的新材料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新材料企业,贴息比例按50%计算,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新材料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新材料科技专项,用于支持新材料领域产学研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对新材料企业采购经认定的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服务的,可以发放“技术优惠券”的方式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支持在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立新材料产业研究院,对进入研究院开展孵化、服务的研发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可在项目启动、人才引进、科技研发和风险投资方面予以支持。
三、鼓励新材料企业科研成果产业化。新材料企业科研成果产业化实现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对我市新材料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按技术合同转让金额的20%给予企业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新材料企业进行质押、抵押融资。新材料企业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质押融资担保。对新材料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抵押融资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登记部门免收抵押手续费。
五、鼓励对成长型新材料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长型新材料企业出现的损失,可根据投资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