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政务公开、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宣传、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族、宗教界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监督检查。
(二) 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规范性文件,承担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事务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督促办理;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工作。
(三)民族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有关专项资金;协助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宗教科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各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教职人员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县(市)、区和宗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