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8.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宗教事务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论和市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