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庆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庆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庆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安庆市宗教事务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起草民族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备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