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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庆编〔2009〕32号)精神,保留安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负责市本级招投标和采购监管工作。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责: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下列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市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市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含国家一、二类医疗器械设备);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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