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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一)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执行。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六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的PTA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六十五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第六十六条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库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交割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第六十八条 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交割仓库之日起,交割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交割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一节 小麦出库

  第六十九条 硬麦出库时,降落数值不得低于260S,对高限不作要求。在标准水分、杂质范围内,交割仓库保证足量出库;水分超12.5%,在13%的以内的,或杂质超1%,在1.2%以内的,客户应接收,分项目按超每0.1%扣0.2%的标准扣量,由交割仓库补足。

  强麦出库时每包平均重量在水分溢短范围之内的,按标准包计算提货数量。破包、漏包应当重新标重。

  强麦出库水分溢短数量由货主承担,非水分减量的货款按照最近配对日结算价计算,由交割仓库承担并向货主支付。出库水分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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