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交割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交割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四十四条 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交割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
转基因菜籽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
菜籽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混罐储存的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
第四十六条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伪的菜籽油;
(二)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六节 早籼稻入库
第四十七条 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交割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
交割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入库。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入库。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 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指定交割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交割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五十二条 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应当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第五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当按要求填写,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负责人签章、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