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入库商品质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入库商品质量由质检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交割商品质量检验结果确定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交割仓库或由交割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交割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传真检验报告。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第二十五条 硬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同时强麦应抽包检斤;强麦不能整车过磅的,实行抽包检斤的方法,抽检率不低于15%。
抽检样包重量的平均值为该垛商品的平均包重,并以此推算该批商品的总重量。
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码垛,不得混垛。
第二十六条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硬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交易所进行抽查。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二节 棉花入库
第二十七条 自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起,交易所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八条 棉花入库时,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二十九条 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包装及包装物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杂使假的;
(二)混批的;
(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
(四)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五)崩包率大于5%的;
(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
(七)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
(八)无主体品级的;
(九)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三节 白糖入库
第三十二条 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细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