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接受仓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通用标准仓单受让人应当对仓单所载明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逾期未检验的,风险自担。
第三章 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交割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五条 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交割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交割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仓库。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第二十一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样由交割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交割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交割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交割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交割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