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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第六条 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七条 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第一节 通用标准仓单

  第八条 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 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 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一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三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承担正常仓储保管责任。仓单转让人向仓单受让人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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