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说明;
(三)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期货公司会员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申请套期保值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