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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十、在价格紧急、特急状态时期,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从快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但要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立案、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对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十一、在非常时期,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二)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有可能显著上涨、显著上涨或者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时,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启动应急预案。

  (二)其它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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