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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在非常时期,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专报,并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完整。遇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重大价格异动情况随时上报。各市信息报送频次按省局要求报送。

  六、在非常时期,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价格举报电话、网址、地址;市场价格违法行为预警;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面典型;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反面典型。

  七、在非常时期,对价格举报工作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或转送,准确统计,全面分析。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价格紧张状态时期,实行每日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的价格上涨问题,24小时内调查清楚;每日对价格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

  (二)在价格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每日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4小时内予以制止,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同时实施;重大价格违法问题,48小时内调查清楚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每日对价格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并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

  (三)在价格特急状态时期,实行每日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4小时内予以制止,适用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同时实施;重大价格违法问题,24小时内调查清楚,48小时内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每日对价格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并报上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八、在价格紧张状态时期,对于商品或服务价格上涨的行为,实行提醒和告诫等,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平抑市场价格的义务。

  九、在价格紧急、特急状态时期,对于下列行为应采取从快、从重的处理方式:

  (一)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二)违反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行为;

  (三)哄抬价格或行业串通涨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四)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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