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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价发[2009]110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我省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现将《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

  一、为在非常时期应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可能显著上涨或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的状态,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异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非常时期是指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的时期。根据非常时期价格波动的状况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价格状态:

  (一)价格紧张状态。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上涨或者有上涨迹象,政府未宣布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时期。

  (二)价格紧急状态。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宣布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时期。

  (三)价格特急状态。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政府宣布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的时期。

  三、在非常时期,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建立应急指挥小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快速启动、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内部的工作协调。

  四、在非常时期,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在价格紧张状态时期,一线检查人员投入70%以上,每周检查2次以上;在价格紧急状态时期,一线检查人员全部出动,每日检查1次;在价格特急状态时期,一线和二线检查人员全部出动,每日检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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