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交割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经交易所核准,可以租用库房,存储交割商品;
(五)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交割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保管好交割商品,确保安全;
(三)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提供交割商品,协助货主安排出库;
(四)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六)缴纳交割担保金;
(七)配合并监督指定质检机构取样;
(八)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出现可能危及交割商品安全、法律诉讼等问题,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发生交割仓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所通报;
(九)交易所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交割仓库协议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交割仓库应当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或品种所属行业及交易所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应符合交易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