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
(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
(七)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八)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第六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签订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经交易所审定批准,取得交割仓库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印章到交易所备案;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交割担保金;
(四)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五)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交割仓库放弃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结清与会员、客户的债权债务;
(四)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交割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