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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9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

  (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 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 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

  (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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