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8号)
现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