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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公告(2010修订)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查判断,在有关报告中签署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审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由上一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争议较大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达到省政府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对于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相关单位依法纠正或直接纠正。各地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情况应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执法投诉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事项开展专门督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按照省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法制监督关于行政处罚报备案的要求进行报备。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确认违法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或不当的;

  (四)因税务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引起行政相对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当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对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2、限期内未改正,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3、造成少缴税款的。

1、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2、限期内未改正,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3、造成少缴税款的。

1、处5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偷税的处罚

1、对纳税人偷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偷税被地税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

(2)偷税金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使用伪造的完税凭证的。

2、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恐吓、威胁、报复办案人员及有关证人、举报人的;

(2)隐匿、销毁记账凭证的;

(3)经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3、纳税人实施偷税,但没有上述所列情形的。

1、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手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偷税被地税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

(2)偷税金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3)使用伪造的完税凭证。

2、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手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恐吓、威胁、报复办案人员及有关证人、举报人的;

(2)隐匿、销毁记账凭证的

(3)经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3、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手段,但没有上述所列情形的。

1、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7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8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2、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连续不进行纳税申报的;

3、其他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1、处未缴、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9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2、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

抗税的处罚

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

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

3、以暴力方式致人伤害或5年内有过抗税行为的。

1、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阻挠、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

1、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

2、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

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

1、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罚款;

2、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不含)1倍以下罚款;

3、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千元以下罚款;

2、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4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印制票面限额累计不满10000元或者不满25份的;

2、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票面限额累计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或者25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3、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票面限额累计50000元以上或者100份以上的。

1、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5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票面限额累计不满10000元或者不满25份的;

2、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票面限额累计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或者25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3、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票面限额累计50000元或者500份以上的。

1、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

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票份数不足25份的;

2、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3、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

1、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3、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5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处罚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票份数不足25份的;

2、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3、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

1、处5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不足50份的;

2、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50份以上的;

3、私自印制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的。

1、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

2、无非法所得,但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

3、有非法所得且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

1、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以上30%以下罚款;

2、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3、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对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登录账户账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票面限额累计不满5000元或者不满25份的;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票面限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或者25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票面限额累计10000元以上或者100份以上的。

1、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

2、无非法所得,但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

3、有非法所得且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

1、处未缴、少缴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处未缴、少缴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23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拒绝协助检查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逾期改正的;

3、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处2千元以下罚款;

2、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或者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1、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2、造成少缴税款的;

3、有非法所得的。

1、处5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政处罚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2、造成少缴税款的;

3、有非法所得的。

1、处500元以下罚款;

2、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5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30万元以下或者占应纳税款30%以下的;

2、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占应纳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

3、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占应纳税款50%以上的。

1、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处未缴、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处罚

对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危害后果但在限期内改正的;

3、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1、警告;

2、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7

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危害后果但在限期内改正的;

3、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1、警告;

2、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8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发现10份以下虚假涉税文书的;

2、发现10份以上30份以下虚假涉税文书的;

3、发现30份以上虚假涉税文书的。

1、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予以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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