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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就业部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二) 人社统EP2号表
  1. 本期新登记的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城镇人员总数。EP2、EP3表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列入表下补充资料。
  2.本期由就业转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新登记的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数。
  3. 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4. 残疾人: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人员。
  5.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其中,EP2表中第8项应等于EP3表中第1项。
  6.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 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总数。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7. 长期失业者:指连续失业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8.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9.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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