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就业部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陕人社函〔2010〕9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按照人社部就业促进司统计会议精神,对《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就业部分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28号)文件中人社统EP1到EP6号报表的指标解释和逻辑关系予以调整和完善(见附件);在上报人社统EP1、EP2号报表月报、季报及年报时,附各设区市所属区县数据,上报时间调整为每月的24日前。请各市在上报时,认真组织填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请各市将人社统EP1到EP6号报表、就业资金报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展情况报表的填报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于2月24日前报厅就业促进处。
联 系 人:张 林 王党政
联系电话:029-87294039、87294057
附件:1、主要指标解释
2、逻辑关系式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1
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 就业困难人员: 指符合
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其中,EP1表中第5项(1季度数、2-4季度当季发生数)应等于EP2表中第10项;EP2表中第5项应等于EP8表中第4项;EP2表中第16项应等于EP8表中第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