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深人发〔2003〕34号)
为贯彻落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经与有关单位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转业进深时所依据的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在不同区之间发生迁移,本人要求转移管理归属区时,由两区协调办理,并报市军转办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时选择自主择业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接收安置。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以其具有深圳驻军待遇的单位总部所在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