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二)申请报告;
(三)房产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单。
二、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四、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中介机构年审时,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和《许可证》副本。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并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年审情况通告。
六、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报表及资料。
七、中介机构违反
《规定》和
《条例》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略)
2.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