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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


  四、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精神,对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五、分离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确定问题

  若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从其分离出来的交通运输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可提出申请,经县级(含)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六、转让计算机软件免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农村金融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问题

  (一)金融机构发生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应持下列资料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金融许可证;(初次备案时提供)

  2、该纳税期内贷款合同明细清单(同一农户应按序排列并列明贷款余额);

  3、农户证明资料;

  农户证明资料的出具单位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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