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评选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通知
(苏地税函〔2010〕22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全省地税系统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水平,推动“三个一流”工程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评选办法及考核标准。
一、评选范围
省编办三定方案规定的省辖市局城区分局、稽查局,县局及所属分局、稽查局,均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其中青年文明号申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39岁以下,且39岁以下干部比例占60%以上)。
二、评选办法
1、连续两年获得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命名的“文明单位”、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团市委联合命名的“青年文明号”(或重新申报并经验收合格后),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资格。
2、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评申请、县(市)局考评推荐、省辖市局考核上报、省局组织验收后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3、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必须达到考核标准的 19项必备条件;省辖市局须按省局当年度分配名额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核评分表》、《申报表》、市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表彰决定及申报报告。申报参评的单位要有创建工作总结及加分条件影印件,并附表说明,以便审核。
5、考核形式:由省、市、县地方税务局组成考核小组逐级考核,采取一听(听取创建活动的情况汇报),二看(看有关资料、文字记录、风纪风貌)、三查(根据考核内容全面检查或抽查),四对照(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评分),五反馈(考核意见进行口头或书面反馈)的方法进行。
6、考核评分必须依照标准,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上报的材料要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质量,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称号,并通报批评。
7、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命名和表彰(单年评文明单位,双年评青年文明号);对新命名表彰的单位除授予省级“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称号、颁发奖匾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对已命名表彰的省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由省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对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由省局负责收回奖匾。今后需重新申报的,仍按评选办法第1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