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深圳市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活动中违反
《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 对违反
《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事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需要作出警告、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的,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需要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材料移送市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处以警告处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