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需提供市政府有关证明文件。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需提供无偿援助协议的证明。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需提供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资格认定证明以及聘用单位的证明或聘请书。
5.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以及聘用单位的职务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
7.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需提供获得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证明,或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证明。
8.上述人员的配偶或不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
第五条 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入境后可凭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对于外国籍人士在境外申请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要及时将审批意见报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副本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六条 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七条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