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四)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五)在企业(含高新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深圳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深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人士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人士,或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下列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深圳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第四条 可以享受前条规定的入境及居留便利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份,办居留证另附相同的相片一张(规格32×40mm);
(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卫检部门出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免交);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长住宾馆者提供住宿卡);
(五)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需提供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