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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核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分户报送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本公告第二条中的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并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汇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批复结果后,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对退回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2、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报批汇总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市(县)                                         金额单位: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税务管理代码

 

负责人

 

地址(全称)

 

行业类型

 

电话

 

经办人

 

占地面积

  

单位面积税额

 

销售(经营)收入

 

应税面积

 

 

 

应纳税额

 

 

 

利润或亏损

 

申请减免面积

  

申请减免税额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股

所)

      

         签章: 年 月 日

(市)

      

      

签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地税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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