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核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分户报送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本公告第二条中的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并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汇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批复结果后,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对退回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2、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报批汇总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市(县) 金额单位: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单位名称
| | 企业性质
| | 税务管理代码
| | 负责人
| |
地址(全称)
| | 行业类型
| | 电话
| | 经办人
| |
占
地
情
况
| 占地面积
| | | 减
免
税
额
| 单位面积税额
| | 经
营
情
况
| 销售(经营)收入
| |
应税面积
|
| 应纳税额
|
| 利润或亏损
| |
申请减免面积
| | | 申请减免税额
| |
申
请
免
税
理
由
|
签章: 年 月 日
| 专
管
员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科
(股
所)
长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区
县
(市)
地
税
局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省辖市地税局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省
地
税
局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