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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6月1日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各清理责任单位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工作条件和经费,组织学习清理工作规定,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6月2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4-419房间或者通过政府办公业务网报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内部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
  (二)审查公布阶段(6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6月21日起每两周将本单位清理任务完成情况以报表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促和检查。对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已完成评价并拟定清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清理意见和建议(附文本、电子文档和理由及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以保证办文所需时间。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县(市)、区政府的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政府工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在汇总本市文件清理情况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于11月15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本次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2010年一项重点工作,要站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上,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对待本次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清理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切实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为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清理工作涉及文件较多的政府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日常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市法制办公室等单位抽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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