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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1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0〕73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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