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三、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集中活动从2010年7月25日到9月25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25日至7月31日)
为确保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成立新乡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新乡供电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国控、省控企业,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其他企业。于8月20日前分别以纸质件和电子件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8月21日至9月10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对各违法企业进行甄别,下达处理决定,各县(市)、区根据处理决定负责落实到位。
(四)督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法进行。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将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如不能按期完成,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定期听取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督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协调行动、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强化协同合作,各司其职,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通过优势互补,放大执法效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治污前途的污染企业,尽早采取关闭措施,对违法建设项目和企业采取断电、停水、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从而确保违法建设项目和企业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