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环境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新乡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结合我市目前的环境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健康安全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全市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使违法建设项目得到彻底解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保持稳定运转,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努力实现“十一五”各项环境目标,为“十二五”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整治范围
(一)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项目和企业;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投入建设的项目;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已超过5年,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已下文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
(六)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未解决的企业;
(七)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
(八)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
(九)环保手续完备但达不到新标准或新时段标准的企业;
(十)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或医疗单位;
(十一)企业的在线监控是否安装到位,传输是否准确无误;
(十二)环保监管人员责任制是否落实,现场监管是否到位,监管档案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