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求出具办理情况文字性答复的,承办处室(单位)配合信访办向信访人出具《环境信访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区(县)环保局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承办部门的区(县)政府或市环保局复查或复核。市环保局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办按信访人要求对环境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时,应当听取作出决定的区(县)环保局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和原处理部门共同到场说明情况。发现区(县)环保局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要求区(县)环保局重新处理。
信访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可不再受理。
对市环保局直接作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市政府复查。
第五章 应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访人以反映环保问题为由在上级机关或环保部门办公场所聚集滋事有下列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按照应急环境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机关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出现“非正常上访”的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天津市环保局突发信访应急处置预案》,信访办及行政处人员应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或局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区县环保局要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确定的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突发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环保问题,相关处室、单位和区县环保局要按要求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处置。